宝鸡文理学院监考人员守则
宝文理院发[2000]186号
一、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系办公室领取考卷,并于开考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,不得迟到,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监考者,须提前请假,由各系(部、室)自行调整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二、公共课考试时,由公共课程所在系的监考教师到公共课任课教师所在单位领取试卷。
三、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,先宣读《宝鸡文理学院考场规则》,并按要求清理考场和调整考生座位。宣布考试开始时,监考教师当考生面启封试卷,并依次分发试卷、答题纸和草稿纸。
四、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,不得对考生进行暗示、提醒或单独交谈,但考生对试卷等因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,应该给予答复。
五、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,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不得在考场内吸烟、阅读书报、看题、抄题、互相交谈、睡觉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。
六、无论何种原因,监考教师均不得离开考场,一经发现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七、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《考场登记表》,对缺考考生及作弊学生做详细记录。
八、30人以下的考场,应坚持2人监考,30人以上的考场须安排3—4人监考。
九、监考教师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,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。
十、监考教师必须严格监考,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,应立即制止,并应将作弊学生试卷没收,上报系部继而转报教务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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